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曾碧珠 被告 謝誠
普泰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9年度上訴字第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曹馨方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