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李眉汝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明德
巨榕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被告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告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被告因一0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三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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