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0號聲請人 陳忠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相對人應賠償之金額為多少)。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具體表明欲以何人(如係自然人,該自然人之姓名;如係法人,該法人之名稱)為相對人,致無法明瞭其欲聲請調解之對象為何人,故請聲請人具狀補正本件相對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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