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1號原告 楊林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重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