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字第36號上訴人 侯月女 被上訴人 陳庥妘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 鍾向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