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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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仁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仁宏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仁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查,程序上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2至4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3日│106年7月5日│106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19號│字第619號│字第1550號│字第1777號、106年度││││││偵字第1847號│├───┬────┼──────────┼──────────┼──────────┼──────────┤│最後│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0號│106年度訴字第410號│106年度訴字第587號│106年度訴字第7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5日│107年1月31日│107年2月27日│├───┼────┼──────────┼──────────┼──────────┼──────────┤│確定│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0號│106年度訴字第410號│106年度訴字第587號│106年度訴字第701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7年2月21日│107年3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280號│第4281號│第1127號│第1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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