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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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翠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2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翠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應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1月14日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自我期許、約束,卻未生警惕效果,又再犯罪質相同之本罪,足認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奇對刑罰反應力伯諾,且其犯罪情節亦無認其所受之刑罰加重最低本行有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情形,爰就其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已明知酒後、無照不得騎乘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卻視國家法令禁令,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罔顧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人車往來之生命、身體之安全,行為實有不當;又參酌被告供述受有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所載),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9毫克,未肇事,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379號被告張翠嵐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翠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1萬元確定,甫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於108年5月1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友人住處內,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22時1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巷○號前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發現其滿身酒味,經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2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翠嵐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檢察官蕭如娟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周晏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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