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交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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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交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朴交簡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鈺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鈺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自該處出發」應補充為「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自該處出發」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而被告陳鈺喆為警查獲時吐氣酒精測試值達每公升0.46毫克,已超過上揭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政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猶於飲用威士忌酒若干後,貿然駕駛自小客貨車上路,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經警方攔查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且本案原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6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緩起訴前另犯公共危險案件,於緩起訴期間內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致前揭緩起訴處分遭撤銷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然念其犯後坦承、態度尚可,兼衡本案幸未釀成車禍實害之犯罪情節,暨其從事殯葬業、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嚴榮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7號被告陳鈺喆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鈺喆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21時許起至22時許止,在雲林縣元長鄉崙仔村某友人住處,與朋友一起喝威士忌洋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因神智不清,反應遲鈍,不得駕車,卻在已意識不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於同日晚上22時35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自該處出發,欲前往嘉義市基督教醫院探病,旋於同日晚上22時55分許,途經嘉義縣太保市麻寮里嘉159線公路12公里處經警攔檢,因聞到其身上之濃厚酒味,乃於同日22時58分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6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鈺喆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值、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為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檢察官顏榮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奐伶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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