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林建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健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林建輝」之記載,應為「林健輝」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