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80號聲請人 余致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永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乙張。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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