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彥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被告謝自輝
張佩修 吳溢銜 林建輝 洪世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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