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免職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廖修寬 被告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民小學代表人 戴進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民小學間免職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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