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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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林燕秋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斌 律師被告 潘淑英
林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7,000元【計算式:3,214,000元(即嘉義縣○○鄉○○段○○○○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鄰○○路○○號之價值,見卷附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示)×1/2(原告持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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