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𡈼閔選任辯護人林建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3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𡈼閔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温𡈼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如經判決確定,所受處罰甚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虞,審酌被告本件犯案情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25日第1次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年4月28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6年執更新字第157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
1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年4月28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