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陳中平 原告 李玉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號8樓之1至8樓之17及9樓建物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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