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崔海川 被告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被告 黃晞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確認自民國105年4月11日起,被告黃晞晟與被告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之主任(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備位聲明為:「確認自民國
106年3月26日起至106年4月10日止,被告黃晞晟與被告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之主任(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
又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納3,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