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46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木順選任辯護人林進榮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參一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第9條成年人以強暴使未成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後,應增加「且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欄已先敘明被告 謝童 為被告謝00之女等語,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甚明。原判決理由參一論述被告所為,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第9條成年人以強暴使未成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後未記載「且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等字,顯係漏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高榮宏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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