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57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代理人 吳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洺岑 、 劉秀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劉洺岑、劉秀雯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若基於繼承關係請釋明,並提出⑴被繼承人 廖春梅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⑵被繼承人廖春梅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⑶被繼承人廖春梅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⑷被繼承人廖春梅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