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巫素綾 被告 項銓平
陳民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62,631元,應繳裁
判費189,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8,9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