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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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蔚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億9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萬7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778萬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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