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債權人 余興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通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四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票號BB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之發票人均非債務人蘇通波,則本件就請求金額1,777,000元部分,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具狀更正該部分金額之正確請求原因事實,或撤回該部分請求,並表明正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