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102年度婚字第269號即被告 林宇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亦程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卓立婷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