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 林本堂 被上訴人 陳龍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龍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