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03號原告 游禮勝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複代理人 詹淳淇 律師被告 游振森
游振坤 游振昌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游振益 被告 游琮翔
游振盛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振東 被告 游禮炳 (已歿,生前住桃園縣○○鎮○○路○○○巷
游振亨 游振傳 游振祥 游禮欽 游豐茂 (原名: 游禮茂 ) 游禮智 游禮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振能 被告游禮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游禮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系統表及戶籍(除戶)謄本,暨有無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另查報 游禮燦 所持神明會萬善祠會份現在之會員名冊,並據以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承繼自 游其燦 所持神明會萬善祠會份衍生之分割提存金事件,經核被告游禮炳已於本件訴訟期間已歿,就關於該會份應由何人承繼,尚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必要,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查報如主文第2項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