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秀娟 被告 張玉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引用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原告並無著作權,且無實際損失。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