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 謝秉緯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被告 江麗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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