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群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宗群因犯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陳宗群於107年10月31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宗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禁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7日晚間19時許│105年5月17日晚間19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5月│至105年5月18日晚間10時││││17日,應予補充)│10分許為警查扣時前之某時│││││(原聲請書載為105年5月│││││18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3437號│度偵字第1343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61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0日│107年9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61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2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06號│度執字第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