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家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9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家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芬蘭哈特瓦柚香雞尾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家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復未能與被害人 鄭安成 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芬蘭哈特瓦柚香雞尾酒1瓶,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鄭安成,復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興股
107年度偵字第29204號被告廖家宏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號居臺中市○○區○○街○○號地下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家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晚上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7-11超商青海店內,徒手竊取店內陳列之「芬蘭哈特瓦柚香雞尾酒330ml」1瓶(價值新臺幣69元)得手,逃離現場,並將該酒飲用殆盡。嗣經該店店長鄭安成清點店內貨品發覺遭竊,調取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家宏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鄭安成於警詢時時指述在案。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檢察官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化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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