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29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邱巧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巧翎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7日及
民國(下同)107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1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9月27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9月27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27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2.新臺幣2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7月16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7月16日止分12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16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7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
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44,57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22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邱巧翎│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166899││七年九月二十│││││元││七日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巧翎│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77672││七年九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邱巧翎│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6899││七年九月十六││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