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慶祥律師
王國泰律師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