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
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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