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進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自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零肆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劉定安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