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自字第39號
自訴人相互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又文 自訴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被告乙○○39歲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合議庭於審理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94年4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