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宛穎 被告 劉信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