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29號選任辯護人袁建峰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所為之押票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羈押期間起算日欄所載「96年8月23日」應更正為「96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