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乙○○視同抗告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抗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表明抗告理由。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陳正禧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