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94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