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廖健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所欲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