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昆廷
被 告 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衫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3,8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於110年1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