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被 告 綠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趙章如為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業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起變更為趙章如,此有高雄市政府
函覆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新
任法定代理人趙章如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
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