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844號
原 告 王梅珠
訴訟代理人 鄭心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聖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8,986元,其中腳踏車損害
2,500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