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李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麗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