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21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9年度調偵字第82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廖建祥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廖建祥於民國99年5月17日晚間9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鎮○○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鎮○○路○○○號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2車道,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又設於路段中之雙黃實線係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而依當時天氣晴,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自中華路由東往西方向車道路旁逆向行駛,並跨越路段中之雙黃實線而駛至中華路由西往東方向車道,適有 陳世儀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其女陳○汝(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沿彰化縣○○鎮○○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突見廖建祥逆向駛來而反應不及,致與廖建祥所駕車輛發生擦撞,陳世儀與陳○汝均人車倒地,陳世儀因此受有右側近端脛骨骨折之傷害,陳○汝則受有腦震盪及頭皮挫傷之傷害。嗣廖建祥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上開犯行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員警 郭深圳 坦承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世儀、陳○汝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2紙及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稽。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2車道,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又設於路段中之雙黃實線係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同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
2項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8款分別訂有明文,是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自應盡前述道路交通安全之注意義務。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所載,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晴、視距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則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肇事,致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足認其確有過失。再告訴人
2人係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前述傷害,是被告過失駕車肇事之行為,與告訴人2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單一過失駕駛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陳世儀、陳○汝之個人身體法益,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論處。被告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報警自首為肇事者及陳述肇事經過,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偵卷第42頁),被告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因本案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等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被告雖有和解之意,然迄今仍因賠償數額及給付方式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惟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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