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43號聲請人 陳揚義 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台中公益店」、「臺中公益店」之記載,均應刪除。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 林鑫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林鑫男」。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營業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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