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丁○○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 莊安田 律師相對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六四三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訴字五○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六四三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訴字第五○號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