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六號
原告丙○○
乙○○戊○○己○○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甲○○右列被告丁○○、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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