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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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乙○○○
送達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一十一萬五千零一十四元││├─────────┼─────────────────┼───────┤│第一審郵資│二百七十二元│原三百四十元(││││退郵六十八元)│├─────────┼─────────────────┼───────┤│合計│一十一萬五千二百八十六元││├─────────┼─────────────────┼───────┤│相對人應負擔│九萬二千二百二十九元│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五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