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石延平 教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石延平教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關於「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准予變更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石延平教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十四冊、第二十九頁第三七六號)。該財團法人為擴大參與層面,推定董事年輕化及促使基金會永續經營,而修改章程第六條,將董事會董事由九人增為十五人組成,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如主文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石延平教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主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