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二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等二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所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十四萬八千五百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四百四十二元│收郵二十份,已退││││郵七份共二百三十八元│├─────────────┼─────────────┼──────────┤│共計│十四萬八千九百四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