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 林國盛盛雨 企業行相對人景輝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0二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四五三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0二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和解筆錄一份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年執全字第三七七二號卷及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更多裁判書